是指無權處分他人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人,不法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那么這里的第三人(即受讓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有償取得,支付了合理的對價。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所以,就不動產房屋來說,如果沒辦證的房屋被別人再以合理的對價賣了并且給別人辦證了,你就沒辦法再住這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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