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吳- 于 2015-8-16 21:17 編輯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生效后,當債務人不履行給付金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有關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當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時,自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按日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直至履行完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以下案為例:該判決書2015年7月27日履行期滿,那么被執(zhí)行人每日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就是200000×1.75/10000=35元。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在履行期滿后30日履行,除支付20萬元外,那么他就還應該多支付一千多塊。他如果拖延一年支付,就應該多支付35×365=12775元。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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