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吳- 于 2015-1-13 13:30 編輯
居住在厲山鎮(zhèn)××苑網名叫“空心菜”的女士咨詢老吳:我們居住的小區(qū)在2009年買房入住以來,既沒有辦房產證也沒有土地使用證。應交的錢我們早已經到位給了開發(fā)商,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這些證一直就辦不下來。該房位于厲山鎮(zhèn)神農居委會,而開發(fā)商公司注冊地在 曾都區(qū)西城辦事處。 一問:我們是應該走信訪的路還是應該到法院訴訟?如果走法律途徑能否選擇向被告住所地曾都區(qū)法院起訴? 答復: 走信訪當然可以,因為政府的信訪機構代表政府。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一定會為人民做主。不過本案屬于涉法涉訴案件,最好應該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本案屬于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你們應該按照法律程序向隨縣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民事訴訟,提供基本的證據,然后由立案庭分配到有關業(yè)務庭審理。在法律規(guī)定或通知的證據交換期限內完成證據交換。 二問:法院立案庭收到訴狀后已經月余沒給出具受理立案通知,應該怎么辦? 答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因此,人民法院不可能像你說的那樣作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事情來。如果一直沒收到立案受理通知或者裁定,你可以向法院立案庭詢問原由。對在法定期限內不予受理的,可依法向隨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三問:詢問立案庭法官說已經交給××法庭,讓我們直接到法庭詢問。而法庭的法官說要我們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承擔逾期違約金”等。請問應否修改? 答復: 訴訟中如何請求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本案是訴求開發(fā)商履行約定協助辦理房產證糾紛。訴訟請求應該是“判令被告履行為原告辦理商品房房地產產權登記的義務,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地產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將位于××苑××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原告名下;判令被告承擔逾期辦理房地產登記的違約責任、支付逾期利息×××××元”(詳見訴狀)。 法律規(guī)定的物權效力不同于合同效力。上述法官的說法只是關于你們的房屋合同效力問題。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所以,只要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不違反法律,應該有效。不存在所謂再“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是否有效”。而你現在要求的是要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來確立物權效力。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第十七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所以,辦理登記是物權效力很重要的環(huán)節(jié)。 我相信法官不可能對你說出那樣的話,有可能是你聽錯了。即使有法官說過讓你修改訴訟請求,也可能只是某些法官對法律的認識不同。對于你自己的正當訴請,只要認為是合理合法就應該堅持。這些訴請經過審理,如果正確會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法官認為錯誤則可以依法駁回。不服一審判決還可以上訴方式得到法律救濟。如果在遞交訴狀時連訴訟請求都聽信別人而不能自己做主,其法律后果當然只能由你當事人自己承擔。 辦證與不辦證意義大不相同。如果沒有房產證將來你有什么權利來處分房屋?現在也有一些不良賣房者一房多賣的案例存在。如果萬一出現這一情況,法律對“善意第三人”是提供保護的。到那時事情就麻煩了。并不是像有人說“有合同住70年沒問題”。這樣一來將來想轉讓房屋,有證與沒有證的是有區(qū)別的,起碼在價格上會大不一樣,沒證的價格可能會大打折扣。 附:代書的訴狀
suz1.png (92.74 KB, 下載次數: 102)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5-1-14 09:24 上傳
suz2.png (86.97 KB, 下載次數: 98)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5-1-14 09:24 上傳
suz3.png (108.18 KB, 下載次數: 82)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5-1-14 09:24 上傳
案例:
anl.png (113.36 KB, 下載次數: 94)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5-1-14 09:25 上傳
|